监察合肥】 发表于 2023-8-2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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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开征求
公众对废止《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意见

http://admin.hefei.cc/upload/202308/02/waterImage_1690983240504861_2.jpeg关于公开征求公众对废止《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意见的通知
为了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废止《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说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8月1日至8月31日止。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252号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邮政编码:230001)。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fyzdh@163.com。
三、通过本网站调查征集栏目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联系处室:物业处  联系电话:0551-62675893
附件:关于废止《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说明.docx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3年8月1日
附件
关于废止《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说明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于2011年12月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23年2月24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不符合当前行业发展要求且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已出台物业领域的上位法,该《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亟待废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废止理由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对原条例中相关内容予以修正。《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立足我市实际,聚焦突出问题,对党建引领小区治理、业委会换届、业委会成员资格、公共收益共管账户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等作出规定。而《规定》的诸多内容与上述法规相冲突,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因此建议废止《规定》。
二、政策衔接
为妥善做好《规定》废止后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我局在认真贯彻落实《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已组织对《条例》配套政策文件进行研究讨论,形成修订的初步意见。下一步将结合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文件内容。

常思 发表于 2023-8-3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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