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一路口,因一元电动车停车费,引发纠纷,甥舅二人竟将对方打至轻伤二级。日前,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2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的姐姐王某(系被告人姚某某的母亲)在合肥市瑶海区某路交口东侧人行道上自行车停车处,因向被害人尚某收取1元电动车停车费问题发生纠纷。
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闻声赶至现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王某某用脚踢尚某腹部,用拳头殴打尚某身体。被告人姚某某用拳头对尚某实施殴打,尚某被打倒在地,造成左侧第7-9肋骨骨折、左上侧切牙折断。
经鉴定,被害人尚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的亲属王某代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尚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已付清),被害人尚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尚某因收取电动车停车费发生纠纷,不能正确处理,竟用拳脚共同对被害人尚某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尚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首先用脚踢被害人尚某腹部,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尚某身体,被告人姚某某用拳头对被害人尚某实施殴打,均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虽被告人王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大,但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参与犯罪的具体作用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尚某的全部损失,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尚某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被行政罚款,仍不思悔改,有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可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姚某某系初犯、偶犯,又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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