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管委会的责任,防疫是政府的事情,宣传横幅是管委会制作的,有质量问题。”“这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宣传横幅是物业公司安装的。”一条防疫宣传横幅坠落砸伤人后,管委会与物业公司在法庭上相互推责。近日,淮南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防疫宣传横幅坠落 老人被砸致残
今年70多岁的高奶奶在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高新管委会)辖区内的一小区租房居住,淮南市真善美物业有限公司(下称真善美物业)在该小区从事物业管理。
2020年1月,为做好疫情防控,高新管委会安排下设的建设发展局制作了宣传横幅等宣传物资,发放至其辖区内各住宅小区物业部门,由物业部门进行悬挂、张贴、安装。真善美物业收到上述物资后,按要求将横幅悬挂在小区内大树上。
2020年4月12日,高奶奶在小区内散步,悬挂的横幅突然脱落,击中高奶奶,致其受伤倒地。高奶奶送医治疗,经诊断,左股骨骨折,住院18天,进行了关节置换手术。经司法鉴定,高奶奶的伤残等级为九级。高奶奶将高新管委会、真善美物业起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其损失15万余元。
管委会和物业公司都称“无责”
高新管委会认为,对于高奶奶的损害,其没有过错。从事故现场照片来看,本案的发生不是横幅质量问题导致,且横幅是由物业公司负责悬挂、管理,因此,物业公司是横幅的管理人,其对横幅的安装、悬挂负安全职责。物业公司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高奶奶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真善美物业称,其不是横幅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真善美物业是无偿帮工,其没有故意、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无偿帮工不代表其是横幅的管理人,日常管理应当是高新管委会,且横幅的制作人是建设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管委会、物业公司共同担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高新管委会要求其下设单位制作横幅进行宣传,系横幅的定制人,对于脱落致人损害的横幅享有物权所有权,系该脱落物的所有人。真善美物业是高新管委会辖区内的物业公司,将高新管委会发放的疫情宣传物资在小区内进行悬挂、安装等,亦属于其物业工作范围。真善美物业作为小区居民日常生活秩序的管理者,有义务响应国家政策落实好防疫宣传工作,故悬挂防疫宣传横幅并不是无偿帮工行为,悬挂的横幅属于其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属于横幅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管理人的安全职责。高新管委会、真善美物业在庭审中,均未能提供其不存在过错的证据,两方对高奶奶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高新管委会、真善美物业一次性赔偿高奶奶各项损失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两被告均提出上诉。近日,淮南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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