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宣城、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近期,省厅现场调查发现,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德陶生态陶瓷有限公司、宿州市恒安纸业有限公司3家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按照《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省厅决定对3家企业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
在挂牌督办期间,请你局落实督办事项(见附件)有关要求,同时暂缓受理违法主体报批的新、改、扩建项目(民生工程、生态环境保护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企业环境违法案件整改完成并经你局预验收后,将解除挂牌督办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厅,并抄送省环境监察局。
联 系 人:省环境监察局 黄平好 相汉宸
联系电话:0551—62376102(兼传真)
附件:1.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环境问题及督办事项
2.安徽安德陶生态陶瓷有限公司环境问题及督办事项
3.宿州市恒安纸业有限公司环境问题及督办事项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21日
抄送:芜湖、宣城、宿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附件1
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环境问题及督办事项
一、存在的问题
(一)沥青储罐及环境治理技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擅自投入生产。该企业12000吨沥青储罐项目及环境治理技改项目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擅自于2006年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至今,现场检查时,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尚在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公示。
(二)改性沥青生产线建设项目未验先投,逾期不改正。该企业年产5万吨改性沥青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04年4月通过原芜湖市环保局环评审批,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于2005年5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直至省厅检查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仍未通过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验收。2019年2月27日,针对该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90日内完成整改。该企业超过整改期限未完成整改,其建设项目仍然在生产。
(三)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该企业改性沥青生产区的基质沥青储罐、配料罐、改性沥青发育罐呼吸气及发油口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喷淋预处理+TO炉燃烧+导热油余热回收”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在运行,但喷淋预处理和TO炉均停运,TO炉和排气筒连接管道破损。
(四)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签订废油漆桶、废喷淋液处置协议,危废库中暂存的废油漆桶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督办事项
请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一)责令该企业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改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要逐一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经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并于2019年12月10日前将审查同意后的整改方案报省厅备案。
(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对该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对该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强对该企业督促指导。按照《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每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立案查处情况及查处结果等,确保限期完成挂牌督办整改事项;及时进行复查、跟踪检查,发现新的环境问题,应一并处理,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各类环境问题整改到位。同时,每月将案件进展情况在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情况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依纪问责,问责意见需征得省生态环境厅同意方可实施,问责结果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公开。
三、督办期限
2020年3月底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附件2
安徽安德陶生态陶瓷有限公司环境问题及督办事项
一、存在的问题
(一)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要求该企业干燥辊道窑废气采取“布袋除尘+碱喷淋脱硫”处理,实际未建设布袋除尘设备;环评要求该企业原料破碎、配料工序均要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原料输送皮带要密闭,实际原料破碎、配料均未建设布袋除尘器,破碎工序采取喷淋降尘措施,配料工序未采取降尘措施,部分原料输送皮带未密闭。
(二)擅自改变生产废气处理方式。环评要求该企业喷雾干燥塔废气和干燥辊道窑废气分别收集处理(其中喷雾干燥塔废气采取“旋风除尘+布袋除尘+碱喷淋脱硫除尘”处理后经20米排气筒排放;干燥辊道窑废气采取“布袋除尘+碱喷淋脱硫”处理后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该企业自2019年3月起将干燥辊道窑废气引至喷雾干燥塔废气处理装置处理。现场检查时,干燥辊道窑废气处理装置未运行。处理方式改变后,废气污染物难以稳定达标排放。
(三)拒不执行生态环境部门停产要求。该企业于2019年8月开始对喷雾干燥塔废气处理装置进行改造,增加630条布袋,将旋风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由并联改为串联。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要求该企业在废气处理装置改造期间停止生产,实际该企业未停产。经调取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历史记录,发现2019年8月份该企业废气排口二氧化硫浓度日均值超标30次,粉尘浓度日均值超标18次。
(四)其他问题。该企业未建立煤焦油和废机油管理台账,煤焦油贮存在煤气站旁一地下贮存池,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环评要求该企业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回用,实际该企业未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该企业厂区1号车间和4号车间之间空地露天堆放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生产原料(风化石),未采取防扬尘措施。
二、督办事项
请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一)责令该企业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改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要逐一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经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并于2019年12月10日前将审查同意后的整改方案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对该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对该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强对该企业督促指导。按照《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每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立案查处情况及查处结果等,确保限期完成挂牌督办整改事项。并及时进行复查、跟踪检查,发现新的环境问题,应一并处理,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各类环境问题整改到位。同时,每月将案件进展情况在宣城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三、督办期限
2020年3月底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附件3
宿州市恒安纸业有限公司环境问题及督办事项
一、存在的问题
(一)通过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污。企业环评文件要求企业废水“零排放”,实际企业利用雨水沟渠向厂外湘西沟排放含煤焦油的废水。在厂区雨水沟渠取样监测,监测结果:COD浓度为1440mg/L,氨氮浓度为63.4 mg/L,挥发酚为0.37 mg/L;在雨排口旁的湘西沟取样监测,监测结果:COD浓度为4690mg/L,氨氮浓度为144mg/L,挥发酚为1.22mg/L,湘西沟水质受到严重污染。
(二)未依规建设和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企业环评批复要求煤气燃烧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经15米排气筒排放,实际企业建设为多管除尘器。且企业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在煤气燃烧时加入脱硫剂电石粉。
(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且涉嫌非法处置。企业未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将煤焦油和煤焦油渣(属于危险废物)混存地下贮罐。2019年4月12日,企业与成都顺祥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并转移煤焦油与煤焦油渣的混合物约26.6吨。企业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手续,未能提供成都顺祥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四)排污许可证未申请变更。该企业原建设年产3万吨卫生纸项目,于2017年6月申领排污许可证。2018年企业将年产3万吨卫生纸项目实施技改年产3万吨特殊生活用纸项目,未重新申报变更排污许可证。
二、督办事项
请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梳理存在的环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逐一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严禁违法违规排放废水等污染物。整改方案经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并于2019年12月10日前将审查同意后的整改方案报省厅备案。
(二)责令该企业对受污染的周边水体整治,消除环境污染,并对周边土壤是否受到污染的进行调查,若土壤受到污染应进行修复。
(三)对该企业通过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污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组织对企业通过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污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费用进行评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对该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五)按照《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每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立案查处情况及查处结果等,确保限期完成挂牌督办整改事项;及时进行复查、跟踪检查,发现新的环境问题,应一并处理,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各类环境问题整改到位。同时,每月将案件进展情况在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六)严肃责任追究,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情况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依纪问责,问责意见需征得省生态环境厅同意方可实施,问责结果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公开。
三、督办期限
2020年5月底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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