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樊某某高空抛物案,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樊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6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因不满同住在小区一栋的邻居俞某某在楼顶安装晒衣架,遂从九楼楼顶将拆除的4根晒衣架不锈钢空心钢管扔到楼下,掉落至楼下绿化区域、小区内部道路、停车位等位置。
一审法院认为:樊某某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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